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05號聲請人 杜慈芳 相對人 王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王林淑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
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設定新臺幣(下同)2,9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2年7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王林淑惠於109年7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2,3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10年4月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尚欠本金共2,3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依民國111年5月30日、同年5月31日民事陳訴狀,相對人王林淑惠陳稱:希望協商延展一切程序請求,駁回拍賣抵押物聲請...等等(詳如卷內陳訴狀)。惟非訟事件係採取形式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且依首開規定,相對人所稱縱使屬實,仍不影響聲請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要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洪嘉佑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05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新營區周武段108395.80全部重測前:新營段754-20地號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05號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672臺南市○○區○○○街00號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54.7057.9257.9229.50200.04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造15.742.47平方公尺全部重測前:新營段11881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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