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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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遺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О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遺棄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遺棄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王世華法官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