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遺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О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遺棄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遺棄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王世華法官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