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六三號
原告丙○○即甲○○訴訟代理人 許瑞君 律師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時雖繳納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裁判費新台幣參萬柒仟陸佰參拾元,然就訴之聲明第二、三、四項則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壹仟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B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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