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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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64號原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財 被告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正時 被告一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達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聲明第一項核定為新臺幣2,500萬元;聲明第二項為24,042,284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49,042,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