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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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56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乙○○○拋棄繼承其配偶丙○○之遺產係其子甲○○所為,甲○○未獲乙○○○之授權,業據其到庭陳述明確,而聲請人迄未向本院表明有拋棄繼承之真意,本件聲明拋棄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