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4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德峰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曾德榮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蔡坤湖
法官李家慧法官陳琪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4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德峰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曾德榮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蔡坤湖
法官李家慧法官陳琪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