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378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複代理人 蔣彥威 律師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被告丁○○
庚○○丙○○
甲○○勤實加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五人共同 莊士郎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丁○○、庚○○、丙○○及甲○○『住台北市○○路○○○號』之記載及被告勤實加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巷1之3號之1樓』之記載,均更正地址部分為「台北市○○區○○路○○○巷1之3號1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