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七號
上訴人新際領帶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官居平 訴訟代理人高素真律師被上訴人日曼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伯時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九○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賠償)財產上損害及業務上信譽損害合計新台幣(下同)一百零一萬元本息及負擔將本判決全部刊登於中國時報之費用」,其中關於超出一百萬元本息之損害賠償(即超過部分為一萬元本息)部分,係聲明之擴張,該部分聲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徐璧湖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李慧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