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37號上訴人 柯宜諭 即原告
柯芊葳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佳蒨 上訴人與 柯羿丞 等2人因103年訴字第337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530,1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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