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5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永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198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江永銘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為職權不起訴處分(103年度偵字第5921號),並於民國103年8月20日確定等情,有前述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粘嫦珠附表:
1、電子遊戲機「九龍珠」9臺。
2、IC板9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