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簡字第49號原告 張月雲 訴訟代理人 張海浪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9,05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81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100元,尚欠新台幣6,7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