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4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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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四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
三四四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賣,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在偵查中之部分自白⑵告訴人指訴⑶貸款及動產抵押契
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移轉契約書,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言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七   日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處分標的物之處罰)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
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
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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