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7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7063號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錦國際針織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甲○○、乙○○之記事未省略之戶籍
2、除有複利之約定外,對於利息,不得請求再
3、票據號碼為0000000之票據,提示日為97年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