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7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7061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明詠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系爭支票(票號:UA0000000、UA0000000、UA
0000000、UA0000000、U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