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本院98年度執字第1338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甲標拍定人,拍定金額新台幣838,000元。原告本件請求確認被告就上開甲標之標的無優先承買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上開拍定金額之新台幣83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