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94號原告李被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5,000元(現金755,000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稜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