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6號原告 陳焜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比爾蓋茲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4日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之,此項裁定已於100年2月
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李勻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