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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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為警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含袋重0.25公克),經警以聯勤204廠製造之煙毒品檢驗盒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有毒品初步檢鑑驗報告單1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1頁),可徵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核屬違禁物,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