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8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892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茂松律師
林新傑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續字第一三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依同法第三百十四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洪俊誠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