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6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614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偉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撤緩偵字第5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偉傑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業經立法院修正,並由總統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同年00月0日生效,將刑度從「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修正後規定非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規定。
三、核被告廖偉傑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罪。爰審酌政府近年來已大力宣導酒後駕車之危險性及違法性,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有不良影響,竟罔顧自己生命、身體及公眾往來之安全,於服用酒類,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3毫克以上,而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仍心存僥倖,執意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對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兼衡被告本件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命被告應向公庫繳納緩起訴處分金新臺幣5萬元,惟被告未於緩起訴期間內向國庫支付緩起訴處分金,而經檢察官撤銷該緩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佐;並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情節、所駕車種、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其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之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撤緩偵字第568號被告廖偉傑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二段416巷48弄13號2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偉傑明知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0年4月21日2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上某小吃店內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欲返回其位於新北市○○區○○路2段416巷48弄13號2樓住處。嗣於同日21時5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段○○巷○○號前,為警攔檢,經當場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呼氣值為每公升0.93毫克,顯已不能安全駕駛。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廖偉傑對其於前揭時、地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已達每公升0.93毫克之情形下,仍騎乘上開機車之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認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乙紙在卷可稽,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檢察官劉東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輔佐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於非告訴乃論認為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