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958號
原 告 蕭唯真
訴訟代理人 陳尚宏 律師
劉興源 律師
被 告 周賢榮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
複代理人 郭懿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2日上午11時5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