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玉原交簡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玉原交簡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廣祥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2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廣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廣祥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北交簡字第1263號判處罰金新台幣150,000元、101年度店交簡字第3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罰金易服勞役150日、有期徒刑3月接續執行,其於民國101年11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另案拘役50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7頁背面)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具有國中畢業、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3頁;警卷第3頁),且自
100年迄今,已有2次酒醉駕車之前科(本次為第3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7頁背面)在卷供參,竟又因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犯本案,足見被告欠缺自制能力,漠視法令之惡性重大,其無視酒醉駕車對一般用路人所造成之潛在性危險,僅基於返家之動機及目的(見偵卷第11頁),出於一時便利,即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於飲酒後仍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再犯本件相同類型之罪,其違反法律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有不當甚明;復參酌其經警所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0毫克,當認其犯行所生之危險性甚高,本次幸未釀成任何具體實害結果;再考量之其未婚、業工、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頁及警卷第3頁),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嚇阻被告再犯公共危險犯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劉桉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243號被告陳廣祥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鎮○○里○○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廣祥前於民國10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店交簡字第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1年11月1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於106年2月6日16時許,在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村檳榔攤飲用啤酒1瓶、保力達半瓶,至同日17時10分許,未待酒力退去,即駕駛車牌號碼00-****號自小客車欲返家,於同日17時40分許,途經花蓮縣○○鄉○○村0000000號前,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並發現其酒氣濃厚,當場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0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廣祥坦承不諱,並有員警偵查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酒醉駕駛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甫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檢察官林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