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簡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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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補字第29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原   告 庚○
            樓
原   告 戊○○
            樓
原   告 己○○
原   告 辛○○
           兼送達代
原   告 丁○○
被   告 壬○○
            號
            132
上列原告與被告壬○○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訂為新臺幣參拾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臺南縣○○鄉○○村○○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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