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395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619元,應繳
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880元。
(二)提出被告甲○○最新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