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7年7月1日對相對人所發高雄郵局48支局第2
05號、319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通知相對人對兆豐金控之債務已轉讓予
聲請人,經依相對人戶籍地址於97年7月1日寄發存證信函為
通知,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遭退回,爰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
示送達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影本各2件及
回執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