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6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6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黃逸莉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黃逸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肆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分,聲請人未陳明其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