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31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告 廖淑玲
廖淑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乃請求確認被告間就系爭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暨同段318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之買賣關係及移轉所有權移轉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應將前揭不動產登記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準,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91,800元,業據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查明屬實,有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102年8月16日中市稅豐分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考,是本件關於建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91,800元。而系爭土地部分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1,800元,此部分之價額應為1,890,278元(計算式:21800*86.71=0000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82,078元(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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