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43號聲請人即被告 何秉毅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877號賭博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自聲請人即被告何秉毅扣得之行動電話
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陳宇翎 郵局存摺1本、票號BC0000000號、面額12萬元支票1張(含退票理由單1張)、票號BC0000000號、面額12萬元支票1張(含退票理由單1張)、票號BC0000000號、面額13萬元支票1張、電話簿手寫紀錄紙1張、新臺幣1000元紙鈔43張、新臺幣2000元紙鈔20張、人民幣100元紙鈔817張、港幣100元紙鈔5張、國泰世華銀行支票簿1本、合作金庫銀行存摺1本等物,均與聲請人所涉賭博案件無關,未經宣告沒收,無留存之必要,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涉本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877號賭博案件,已經本院於100年12月28日判決在案,並於101年2月3日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於101年2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該案已不在本院繫屬中,且聲請意旨所指前揭扣案物不在本院贓物庫保管中,均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本院無從處理前揭扣案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惟聲請人仍得另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發還,由該署依法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