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4月14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沙簡字第441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320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且宣告刑在有期徒刑
1年6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鈺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