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交附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被告五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魏素妙 上列被告甲○因九十四年度桃交簡字第一九六八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