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388號
原   告  李賢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培霖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王培霖正確之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警方所製作本件車禍相關肇事資料之彩色影本。
三、本件索賠費用零件部分新臺幣(下同)438,000元,是否折
  舊計算?若否,經折舊計算後之金額?請就所請求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維修費用,提出車牌號碼000
  0-00號號自用小客車之行車駕照(確認該車輛為何人所有)
  及修復費用之統一發票或估價單影本(發票或估價單上關於
  工資、零件之金額應分別列計,以便本院計算折舊費用)。
四、請再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
  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及繕本1份,以
  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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