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488號

原告 張凱鈞

訴訟代理人 賴其均 律師

被告 陳秀林

陳德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項、第20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秀林、陳德碩之住所地分別在桃園市中壢區、新北市汐止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又原告係主張兩造間就系爭租賃物(坐落基隆市中正區)之租賃契約已終止而請求返還押租金,核屬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第10條第2項規定,由共同管轄法院即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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