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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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93號

原告 陳家儀

被告 陳芷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於新北市樹林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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