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2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正航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伍佰 肆拾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伍萬肆仟 伍佰伍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