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2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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