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親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親字第六九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就請求被告給付扶養費之財產權訴訟部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之規定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