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證案件,前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八十八年度北簡字第三一七八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四月十三日,更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經本院台南簡易庭於九十年七月十日以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四0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