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8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846號
原   告  邱馨瑩
被   告  陳宜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鄉○○00○0號,有其個人
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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