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960號聲請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龍涎貿易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三、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