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六四號
聲請人 林阿志 (LouisLAMARCHE)
林達(LindaCOULOMBE)右二人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曾燊翔 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陳碧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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