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九號
聲請人丙○○Joh
甲○○Mag共同代理人 許慧芳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陳碧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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