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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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八五號
原告丁○○
丙○○共同甲○○訴訟代理人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0二四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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