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沈曼蕙 被告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七七號妨害自由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乙○○、丙○○涉有妨害自由等犯罪嫌疑,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周美月法官王聖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官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