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且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六百六十二號解釋意旨略謂刑法第四十一第二項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