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2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2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24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聲請人名義(聲請人應係股票權利人)。
二、請提出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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