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4號聲請人 蘇羿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敏男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抵押權登記資料記載,本件抵押債務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債務分別約定,惟據台端所提之本票影本所示,其上未記載到期日,是請具狀說明本件抵押債務是否已屆清償期?其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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