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50號聲請人 謝煥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楊柳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本件聲請,據台端所提之土地謄本,聲請拍賣之16筆土地業經屏東縣政府列冊管理,且屏東縣政府列冊管理之原因為未辦繼承登記,故請①提出相對人林楊柳葉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②若其已死亡並請提出相對人林楊柳葉之除戶謄本,並陳報其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或限制繼承?③有無選任相對人林楊柳葉之遺產管理人(若有請提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