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0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設台北市○○○路○段○○巷○號一樓
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曾正龍法官紀文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