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全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友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亭嘉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7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台幣)001宏益達建材企業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大林分行112年3月8日1,417,500元QN0000000全鈞企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