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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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389號原告 盧義月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複代理人 蔡碩毅 被告 江蒼松
江瑞發 江秉翰 蔡惠真 江仁凱 江仁煌 江啓三 林 胡金英 江錦鵬 劉承勲 江美珍 黃顯揚 黃秀敏 李岱威 李政忠 張妙如 莊 黃牡丹 林蘭香 李文偉 林秀貞 林秀霞 林秀婉 林秀緞 張芸禎 陳雅惠 陳韡方 陳雅琳 上1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被告 詹惠媗
陳素琴 賴閨燦 張崇欣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被告 張羽承
王金花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孟君 被告江 莊錦鳳
江佩怡 王家德 王秋雅 王雅炫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王家德被告 江珮慈
江洽枸 陳藝德 廖虔斌 (即 莊文昌 之承當訴訟人) 廖大森 (即莊文昌之承當訴訟人) 周孝軒 受告知訴訟人 陳朝琴
施吟妮 林佑珊 莊其益 (即 莊黃牡 丹之受託人)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應分割如附圖即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7年11月2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分割後兩造取得之土地面積及應有部分比例如附圖上(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原告於起訴時原以坐落臺中市○○區○○段626、626-1、626-2、626-3、626-4、61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登記所有權人為被告(即起訴狀所列江蒼松等44人),嗣於本件訴訟繫屬中,發現起訴時漏列共有人周孝軒為被告,原告乃於具狀追加周孝軒為被告,核原告上開所為之追加,係為維持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當事人適格,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列 張寶泉 為被告之一,惟張寶泉於起訴前已將其就系爭土地共有部分出售被告 江春茂 ,故原告具狀撤回對張寶泉部分之訴訟,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生撤回效力。
三、又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系爭土地,訴訟繫屬中,共有人即 王若蓁 將其就同段
626、626-1、626-2、626-3、626-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陳藝德所有;莊文昌就同段626、626-1、626-2、626-3、626-4、61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廖虔斌、廖大森所有;江春茂就同段626、626-1、626-2、626-3、626-4、61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張羽承、王金花所有,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被告陳藝德、廖虔斌、廖大森並具狀聲請承當訴訟,經原告及被告王若蓁、莊文昌同意,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王若蓁、莊文昌、江春茂並因而脫離訴訟,此併敘明。
四、本件被告江蒼松、江瑞發、江秉翰、蔡惠真、江仁凱、江仁煌、江啓三、 林胡金英 、江錦鵬、劉承勲、江美珍、黃顯揚、詹惠媗、陳素琴、賴閨燦、張羽承、王金花、 江莊錦鳳 、江佩怡、王家德、王秋雅、王雅炫、江珮慈、江洽枸、陳藝德、廖虔斌、廖大森、周孝軒經合法通知,均未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坐落臺中市○○區○○段626、626-1、626-2、626-3、626-
4、61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分別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其中被告 莊黃牡丹 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7年7月16日將其就同段626、626-1、626-2、626-3、626-4、61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信託登記予第三人莊其益,並於107年7月23日辦理信託登記。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亦未訂有不分割之約定,因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訴請裁判分割。
㈡系爭土地之現況為空地,無任何地上物存在,又因系爭土地
位於臺中市第14期市地重劃區內,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以原物分割分配與各共有人即符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即為如107年11月26日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分割方案,係基於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及公平性考量,應屬允當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㈠被告黃秀敏、李岱威、李政忠、張妙如、莊黃牡丹、林蘭香
、李文偉、林秀貞、林秀霞、林秀婉、林秀緞、張芸禎、陳雅惠、陳韡方、陳雅琳(下稱黃秀敏等15人)部分: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並同意分割後黃秀敏等15人仍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㈡被告江仁煌、江美珍、黃顯揚、賴閨燦、張崇欣、張羽承、
王金花、江佩怡、王秋雅部分: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㈢被告江瑞發、江秉翰、江錦鵬部分:系爭土地已經為台中市
政府編定為第14期重劃區內,目前正重劃中,已進行到最後重劃分配階段,土地如何分配由台中市政府決定,故不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
㈣被告江蒼松、蔡惠真、江仁凱、江啓三、林胡金英、劉承勲
、詹惠媗、陳素琴、江莊錦鳳、江珮慈、王家德、王雅炫、江洽枸、陳藝德、廖虔斌、廖大森、周孝軒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共有人除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外,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融通與增進經濟效益。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1項至第4項復有明定。
(二)查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及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各共有人間並無不予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致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系爭土地均為14期重劃區之範圍內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三第29-99頁),而兩造就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則原告訴請本院就系爭土地予以裁判分割,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原告就系爭土地之分割,已提出如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而系爭土地業經臺中市政府列入14期重劃區,現已逐步進行重劃中,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進行土地位置之分配,經該程序後,土地所有權人所得土地之位置,將重新在各街廓畫方整之地籍線,且以達到最小分配面積為標準,集中合併分配為原則,故原告所主張如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將各筆土地以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換算面積後均細分為長條狀,確實係考量未來經重劃配地後,共有人均得藉由集中合併分配之方式,取得在重劃區內土地之單獨所有權,並無違裁判分割共有物本於簡化共有關係,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之立法目的,堪認已斟酌系爭土地現狀、性質及經濟效益,且被告黃秀敏等15人亦均同意分割後可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至被告江瑞發、江秉翰、江錦鵬雖不同意分割,惟未另提出分割方案供參,是本院考量系爭土地現況、共有人意願及土地利用最大價值、共有人間應有部分比例及公平之原則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之分割方案確屬適當公允。爰就系爭土地定其分割方法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再按分割共有物具有非訟事件性質,兩造就共有物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時,固得起訴請求裁判分割,然兩造各自主張之分割方法,僅供法院參考,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乃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利益以為決定,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縱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有理由,依法決定方法分割,被告應訴並提出不同主張,促使法院就如何為適法分割形成積極心證,均為渠等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如僅因法院准許原告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或採納其分割方案,即命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允。本件原告之請求雖有理由,惟兩造均可因本件分割共有物而獲得相同之利益,是如被告負擔全部費用,顯有失公平,是本院酌量兩造情形,認訴訟費用宜由兩造共有人各按如附表「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欄之比例為負擔,方不致失衡,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綉燕附表:
┌─────────────────────────────────────────────────────────────┬──────┐│臺中市○○區○○段626、626-1、626-2、626-3、626-4、61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編│共有人│地號│626│626-1│626-2│626-3│626-4│610│(即各共有人││號│姓名├─────┼────────┼───────┼───────┼───────┼───────┼───────┤依應有部分比││││面積(平方│4691│82│703│565│615│150│例應分得土地││││公尺)│││││││面積占全部土│││││││││││地總面積之比│││││││││││例)│├─┼────┼─────┼────────┼───────┼───────┼───────┼───────┼───────┼──────┤│1│江美珍│應有部分│89852/0000000│89852/0000000│89852/0000000│89852/0000000│89852/0000000│5/1000│880/10000│├─┼────┼─────┼────────┼───────┼───────┼───────┼───────┼───────┼──────┤│2│廖虔斌│應有部分│2/48│2/48│2/48│2/48│2/48│2/48│417/10000│├─┼────┼─────┼────────┼───────┼───────┼───────┼───────┼───────┼──────┤│3│廖大森│應有部分│2/48│2/48│2/48│2/48│2/48│2/48│417/10000│├─┼────┼─────┼────────┼───────┼───────┼───────┼───────┼───────┼──────┤│4│江仁煌│應有部分│213293/0000000│213293/0000000│213293/0000000│213293/0000000│213293/0000000│21/384│360/10000│├─┼────┼─────┼────────┼───────┼───────┼───────┼───────┼───────┼──────┤│5│江莊錦鳳│應有部分│26674/0000000│26674/0000000│26674/0000000│26674/0000000│26674/0000000│245/1000│315/10000│├─┼────┼─────┼────────┼───────┼───────┼───────┼───────┼───────┼──────┤│6│江佩怡│應有部分│22528/0000000│22528/0000000│22528/0000000│22528/0000000│22528/0000000│0│220/10000│├─┼────┼─────┼────────┼───────┼───────┼───────┼───────┼───────┼──────┤│7│江珮慈│應有部分│22582/0000000│22528/0000000│22528/0000000│22528/0000000│22528/0000000│0│220/10000│├─┼────┼─────┼────────┼───────┼───────┼───────┼───────┼───────┼──────┤│8│江蒼松│應有部分│1/72│1/72│1/72│1/72│1/72│1/72│139/10000│├─┼────┼─────┼────────┼───────┼───────┼───────┼───────┼───────┼──────┤│9│王家德│應有部分│13517/0000000│13517/0000000│13517/0000000│13517/0000000│13517/0000000│0│132/10000│├─┼────┼─────┼────────┼───────┼───────┼───────┼───────┼───────┼──────┤│10│黃顯揚│應有部分│30009/0000000│30009/0000000│30009/0000000│30009/0000000│30009/0000000│300/10000│316/10000│├─┼────┼─────┼────────┼───────┼───────┼───────┼───────┼───────┼──────┤│11│王金花│應有部分│0000000/00000000│102683/0000000│31748/0000000│31748/0000000│31748/0000000│0│386/10000│├─┼────┼─────┼────────┼───────┼───────┼───────┼───────┼───────┼──────┤│12│張羽承│應有部分│0000000/00000000│1/72│1/36│1/36│1/36│76/2304│391/10000│├─┼────┼─────┼────────┼───────┼───────┼───────┼───────┼───────┼──────┤│13│張崇欣│應有部分│169/4800│3/48│3/48│3/48│3/48│0│423/10000│├─┼────┼─────┼────────┼───────┼───────┼───────┼───────┼───────┼──────┤│14│蔡惠真│應有部分│3/40│3/40│3/40│3/40│3/40│3/40│750/10000│├─┼────┼─────┼────────┼───────┼───────┼───────┼───────┼───────┼──────┤│15│陳藝德│應有部分│16806/0000000│0│16806/0000000│0│16806/0000000│0│148/10000│├─┼────┼─────┼────────┼───────┼───────┼───────┼───────┼───────┼──────┤│16│黃秀敏│應有部分│30036/0000000│30036/0000000│30036/0000000│30036/0000000│30036/0000000│300/10000│300/10000│├─┼────┼─────┼────────┼───────┼───────┼───────┼───────┼───────┼──────┤│17│李岱威│應有部分│22518/0000000│22518/0000000│22518/0000000│22518/0000000│22518/0000000│225/10000│225/10000│├─┼────┼─────┼────────┼───────┼───────┼───────┼───────┼───────┼──────┤│18│李政忠│應有部分│41603/0000000│41603/0000000│41603/0000000│41603/0000000│41603/0000000│266/14400│185/10000│├─┼────┼─────┼────────┼───────┼───────┼───────┼───────┼───────┼──────┤│19│張妙如│應有部分│15009/0000000│15009/0000000│15009/0000000│15009/0000000│15009/0000000│150/10000│150/10000│├─┼────┼─────┼────────┼───────┼───────┼───────┼───────┼───────┼──────┤│20│莊其益│應有部分│1500/100000│1500/100000│1500/100000│1500/100000│1500/100000│1500/100000│150/10000│││(委託人│││││││││││:莊黃牡│││││││││││丹)│││││││││├─┼────┼─────┼────────┼───────┼───────┼───────┼───────┼───────┼──────┤│21│林蘭香│應有部分│1500/100000│1500/100000│1500/100000│1500/100000│1500/100000│1500/100000│150/10000│├─┼────┼─────┼────────┼───────┼───────┼───────┼───────┼───────┼──────┤│22│李文偉│應有部分│266/14400│266/14400│266/14400│266/14400│266/14400│266/14400│185/10000│├─┼────┼─────┼────────┼───────┼───────┼───────┼───────┼───────┼──────┤│23│林秀貞│應有部分│1200/100000│1200/100000│1200/100000│1200/100000│1200/100000│1200/100000│120/10000│├─┼────┼─────┼────────┼───────┼───────┼───────┼───────┼───────┼──────┤│24│林秀霞│應有部分│1200/100000│1200/100000│1200/100000│1200/100000│1200/100000│1200/100000│120/10000│├─┼────┼─────┼────────┼───────┼───────┼───────┼───────┼───────┼──────┤│25│林秀婉│應有部分│1200/100000│1200/100000│1200/100000│1200/100000│1200/100000│1200/100000│120/10000│├─┼────┼─────┼────────┼───────┼───────┼───────┼───────┼───────┼──────┤│26│林秀緞│應有部分│900/100000│900/100000│900/100000│900/100000│900/100000│900/100000│90/10000│├─┼────┼─────┼────────┼───────┼───────┼───────┼───────┼───────┼──────┤│27│張芸禎│應有部分│208/14400│208/14400│208/14400│208/14400│208/14400│208/14400│144/10000│├─┼────┼─────┼────────┼───────┼───────┼───────┼───────┼───────┼──────┤│28│陳雅惠│應有部分│158/14400│158/14400│158/14400│158/14400│158/14400│158/14400│110/10000│├─┼────┼─────┼────────┼───────┼───────┼───────┼───────┼───────┼──────┤│29│陳韡方│應有部分│79/14400│79/14400│79/14400│79/14400│79/14400│79/14400│56/10000│├─┼────┼─────┼────────┼───────┼───────┼───────┼───────┼───────┼──────┤│30│陳雅琳│應有部分│79/14400│79/14400│79/14400│79/14400│79/14400│79/14400│56/10000│├─┼────┼─────┼────────┼───────┼───────┼───────┼───────┼───────┼──────┤│31│陳素琴│應有部分│3/40│3/40│3/40│3/40│3/40│3/40│750/10000│├─┼────┼─────┼────────┼───────┼───────┼───────┼───────┼───────┼──────┤│32│江仁凱│應有部分│125795/0000000│125795/0000000│125795/0000000│125795/0000000│125795/0000000│21/384│217/10000│├─┼────┼─────┼────────┼───────┼───────┼───────┼───────┼───────┼──────┤│33│江秉翰│應有部分│6/288│6/228│6/288│6/288│6/288│6/288│208/10000│├─┼────┼─────┼────────┼───────┼───────┼───────┼───────┼───────┼──────┤│34│詹惠媗│應有部分│1/48│1/48│1/48│1/48│1/48│1/48│208/10000│├─┼────┼─────┼────────┼───────┼───────┼───────┼───────┼───────┼──────┤│35│王秋雅│應有部分│13517/0000000│13517/0000000│13517/0000000│13517/0000000│13517/0000000│0│132/10000│├─┼────┼─────┼────────┼───────┼───────┼───────┼───────┼───────┼──────┤│36│王雅炫│應有部分│13517/0000000│13517/0000000│13517/0000000│13517/0000000│13517/0000000│0│132/10000│├─┼────┼─────┼────────┼───────┼───────┼───────┼───────┼───────┼──────┤│37│江瑞發│應有部分│3/288│3/288│3/288│3/288│3/288│3/288│104/10000│├─┼────┼─────┼────────┼───────┼───────┼───────┼───────┼───────┼──────┤│38│江啓三│應有部分│1/96│1/96│1/96│1/96│1/96│0│102/10000│├─┼────┼─────┼────────┼───────┼───────┼───────┼───────┼───────┼──────┤│39│林胡金英│應有部分│1/96│1/96│1/96│1/96│1/96│0│102/10000│├─┼────┼─────┼────────┼───────┼───────┼───────┼───────┼───────┼──────┤│40│江錦鵬│應有部分│3/288│3/288│3/288│3/288│3/288│3/288│104/10000│├─┼────┼─────┼────────┼───────┼───────┼───────┼───────┼───────┼──────┤│41│賴閨燦│應有部分│1/96│1/96│1/96│1/96│1/96│1/96│104/10000│├─┼────┼─────┼────────┼───────┼───────┼───────┼───────┼───────┼──────┤│42│劉承勲│應有部分│1/192│1/192│1/192│1/192│1/192│1/192│52/10000│├─┼────┼─────┼────────┼───────┼───────┼───────┼───────┼───────┼──────┤│43│盧義月│應有部分│1/192│1/192│1/192│1/192│1/192│1/192│52/10000│├─┼────┼─────┼────────┼───────┼───────┼───────┼───────┼───────┼──────┤│44│周孝軒│應有部分│1/192│1/192│1/192│1/192│1/192│0│51/10000│├─┼────┼─────┼────────┼───────┼───────┼───────┼───────┼───────┼──────┤│45│江洽枸│應有部分│0│0│0│0│0│6/192│7/10000│└─┴────┴─────┴────────┴───────┴───────┴───────┴───────┴───────┴──────┘